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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全枝与廖成满、张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枝,廖成满,张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朱全枝,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廖成满,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燕华,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朱全枝诉被告廖成满、张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全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成满、张燕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按(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廖成满要偿还原告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但廖成满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张燕华与被告廖成满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燕华应当共同承担。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承担(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偿还原告3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廖成满于2013年3月30日、2013年11月10日分别偿还了5000元、10000元,尚欠23000元。两被告均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原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1份,复印件,骑盖本院档案专用章),用以证明被告廖成满尚欠原告38000元的事实。3、(2012)佛南法九执字第60-5号民事裁定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廖成满没有向原告履行上述调解书的债务,原告遂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两被告均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月8日,被告廖成满向原告借款38000元,逾期不还致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原告与被告廖成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3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3月30日,被告廖成满向原告偿还了款项5000元,同年11月10日,被告廖成满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余款23000元至今未还。另查,被告张燕华与被告廖成满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燕华对被告廖成满在(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廖成满在执行和解后,已履行还款15000元,尚欠原告23000元。故被告张燕华应对被告廖成满欠原告于本案的23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请求超出23000元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廖成满在(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96号民事调解书应返还借款23000元予原告朱全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朱全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