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77号-1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与黄利明,陈伟娟,胡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公司,黄某,陈某,胡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77号-1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某,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胡某,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丹丹特别提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由你或者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