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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俊兰与王建中、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兰,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张俊兰,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建中,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兰诉被告王建中、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