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俊兰与王建中、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兰,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张俊兰,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建中,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兰诉被告王建中、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