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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龙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周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