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龙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周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