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石金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石金松,唐海燕,余建靖,唐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8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宝善。被告: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松。被告:石金松。被告:唐海燕。被告:余建靖。被告:唐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石金松、唐海燕、余建靖、唐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余建靖、唐春燕已经履行连带还款责任,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15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0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