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訾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訾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利辛县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侯锋,该公司经理。被告:訾银平,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150号。本院在审理利辛县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訾银平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利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