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锦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原告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乙方公司注册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属于“合同法”相关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公司的注册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然有关于纠纷解决协议管辖的内容,但该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有关协议管辖的内容是格式合同中事先打印好的,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特别提示这一内容,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协议管辖的条款应为无效,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铜陵县人民法院管辖。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被上诉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上诉人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1.1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乙方公司注册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条款并未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也不属于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其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铜陵市狮子山区,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铜陵雪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迟友林代理审判员 管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