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宇与陈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陈永军,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61号原告周宇,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廖信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永军名下价值人民币308300元财产,同时由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深龙键通保字第08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永军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83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