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焕笑、李杰成等与鹤山市源隆印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笑,李杰成,吕艳卿,李福强,鹤山市源隆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李焕笑,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杰成,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吕艳卿,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李福强,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源隆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强,李焕笑,吕艳卿,李杰成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源隆印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租金225000元及违约金,以及迟延利息、受理费2439元给申请执行人,迁出并交还租赁厂房,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311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