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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国英诉魏孟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英,魏孟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宋国英,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陆培明,男,汉族,1959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特别授权。被告:魏孟江,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刘德明,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一般代理。原告宋国英因与被告魏孟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英撤回对被告魏孟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即4370元,由原告宋国英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金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