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宫万生、黄翠英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329号原告宫万生,男,195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翠英,女,1953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宫仕鑫,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亚中。委托代理人陆庆华。委托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6月26日立案受理,7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于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宫万生、黄翠英、宫仕鑫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