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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5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冷某,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