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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麟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朱麟,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振辉,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麟与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麟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朱麟负担。审 判 长  罗 义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