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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蒋某某支付借款100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其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