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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44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陶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王某与陶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弼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