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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玉峰。被告:刘国富,1953年3月2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国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