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国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国标,韦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号广西气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吴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畅,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旺甫外向型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伟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宇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灿,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国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志锋。委托代理人:洪强。再审申请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国标、韦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家开审 判 员 黎天斌代理审判员 黄少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池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