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林生与熊会海、刘贵起、鲁德军、曾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93-1号原告朱林生,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会海,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刘贵起,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鲁德军,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曾常林,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生与被告熊会海、刘贵起、鲁德军、曾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熊会海与刘贵起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75号3栋2单元1层214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樊城区字第00086470号。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朱旭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AH5**的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朱林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熊会海与刘贵起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75号3栋2单元1层214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樊城区字第0008647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