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成臣、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成臣,张秀英,穆可亮,穆文举,朱华昌,刘治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326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穆成臣,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秀英,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穆可亮,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穆文举,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朱华昌,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治峰,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穆成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贷款未按期偿还,为了保证以后���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