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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赵某。被告罗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诉称:被告罗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对家庭及子女造成危害,原、被告双方已不宜共同生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婚生子罗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生活费、抚养费等由原告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廉租房一套归原告赵某所有;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高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