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文靖波、阳向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923号原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运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靖波、阳向芸、湖南天健纤维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天运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靖波、阳向芸、湖南天健纤维板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湖南天运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款3938157.1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文靖波、阳向芸、湖南天健纤维板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82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2269.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9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