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旭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教育考试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旭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教育考试管理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老河口市旭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老河口市教育考试管理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旭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教育考试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旭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