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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娥与被告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娥,杨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胡永娥,女。委托代理人张治平,男,(系原告胡永娥女婿,特别授权)。被告杨建华,男。原告胡永娥与被告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义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明鸣、人民陪审员张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永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胡永娥承担。审 判 长  彭义军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