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娥与被告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娥,杨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胡永娥,女。委托代理人张治平,男,(系原告胡永娥女婿,特别授权)。被告杨建华,男。原告胡永娥与被告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义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明鸣、人民陪审员张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永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胡永娥承担。审 判 长 彭义军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