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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郭某甲,女,1958年10月2日生,回族,城镇居民。被告:刘某甲,男,1959年6月19日生,回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