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郭某甲,女,1958年10月2日生,回族,城镇居民。被告:刘某甲,男,1959年6月19日生,回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