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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方登虎诉石清才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登虎,石清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方登虎,男,住平原县。被告:石清才,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登虎诉被告石清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登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