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方登虎诉石清才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登虎,石清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方登虎,男,住平原县。被告:石清才,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登虎诉被告石清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登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