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建彬与王征西、熊代英、四川嘉和鸿运置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彬,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王征西,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被执行人熊代英,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嘉和鸿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新场。法定代表人王征西,总经理。为执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征西、熊代英、四川嘉和鸿运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6830元。但被执行人王征西、熊代英、四川嘉和鸿运置地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征西、熊代英、四川嘉和鸿运置地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的收入,共计价值5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