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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X与祁超英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祁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1731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祁超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西民初字第04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祁超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祁超英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祁超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超英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祁超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祁超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祁超英财产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