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郭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杜法良、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为了家庭和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