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加民与吴显云,孟绍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民,吴显云,孟绍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林加民,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杨本贵,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吴显云(公民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孟绍江(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加民与被告吴显云、孟绍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加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加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加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林加民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