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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军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沈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金华,该院院长。被告:王青,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军与被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军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王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