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军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沈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金华,该院院长。被告:王青,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沈军与被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军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王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