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福玲与侯大战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自然村,身份证号:342124197612215124。委托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