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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军与甄国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甄国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军,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甄国奎,男,6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甄国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国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甄国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