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军与甄国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甄国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军,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甄国奎,男,6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甄国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国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甄国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