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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余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余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文四友,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剑雄,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余社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余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社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8751.8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社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社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余社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