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洪梅与陈玉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梅,陈玉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第1559号原告高洪梅。被告陈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梅诉被告陈玉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