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焦红学强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红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36号罪犯焦红学,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红学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焦红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红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焦红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