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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克伦,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书,四川省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达不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