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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建廷与高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廷,高祥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31号原告:张建廷,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高祥强,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廷与被告高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