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与刘可、周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刘可,周志明,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03号原告: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燕霞。被告:刘可,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周志明,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周阳,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中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与被告刘可、周志明、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可、周志明、周阳银行存款人民币8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