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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工。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虽然在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购买有房屋,但实际因感情问题并没有长时间居住在那里,即上诉人没有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情形,故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杨某于××××年××月结婚,并在云梦县倒店乡购买了房屋共同居住生活,其住所地在湖北省云梦县。2013年被上诉人杨���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上诉人陈某离婚,云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上诉人陈某在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判决不准离婚后,离开云梦的住所地到宁夏银川市打工,故其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杨某向其住所地云梦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熊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