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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62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