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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与江腊苟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江腊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程伟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腊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经查,江腊苟于2014年6月非法占用焦村镇龙源村西溪村民组集体土地108.45平方米兴建住宅,违反法律规定。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黄国土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江腊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黄国土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林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