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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余平英、张信梅等人与珠海市利通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平英、张信梅等人,珠海市利通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余平英、张信梅等人。被执行人珠海市利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张锦荣。珠斗劳仲裁终字(2014)3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利通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存入于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详见评估报告利通制衣资产评估明细表)。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