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沈阳恒宇远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鑫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宇远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111号原告:沈阳恒宇远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郑传宇。被告:王鑫。原告沈阳恒宇远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恒宇远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