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席某与席某甲、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席某甲,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席某。委托代理人张永祥,男,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席某甲。被告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席某甲、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