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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传武与武汉佳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夏传武。被告:武汉佳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生活区车城集贸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武诉被告武汉佳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传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传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传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传武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