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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绪成与戚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成,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绪成。被执行人戚会(曾用名刘会成)、胡翠玲。申请执行人刘绪成与被执行人戚会(曾用名刘会成)、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一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戚会(曾用名刘会成)、胡翠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绪成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