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川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绪成与戚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成,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绪成。被执行人戚会(曾用名刘会成)、胡翠玲。申请执行人刘绪成与被执行人戚会(曾用名刘会成)、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一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戚会(曾用名刘会成)、胡翠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绪成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