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233杨理红申请刘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理红,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杨理红,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理红与被执行人刘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庆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理红欠款本金1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国庆刑事拘留,査无财产。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弟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