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乔奎旺与南清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奎旺,南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乔奎旺。被执行人南清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清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清军银行存款2万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