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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人,住该镇六间房村。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泊舟审 判 员  赵兰水人民陪审员  郭立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