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刘炳江、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亚楠 来源: